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审议时被指尚存完善空间,有委员建议“再行审议不急于通过”。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有委员指出,电子商务领域还存在的刷单炒作、删除差评等行为,“应慎开删除差评之门。”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安全规范也颇受重视,有委员认为草案中有关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较为薄弱,需进一步强化维权制度设计。还有意见指出,为规范电子商务竞争行为,要加大平台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情节严重者可停止网络平台交易。”
建议慎给删除差评权限,严防电商领域偷税漏税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还是处于一种不太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经济形态。”据廖晓军委员观察,目前我国电子交易市场规模全球第一,但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相对落后,亟待跟进。
廖晓军指出,在电子商务领域,刷单炒作比比皆是,为了商品好卖,商家雇了一批人刷数据,其他人一看销量不错,跟着买,老百姓不知道真假,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这一乱象带来了消费隐忧,比如投诉无门、商家报复、差评被删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根据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删除侮辱、诽谤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或者明显违背事实的评价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这意味着,有些带有侮辱性质、违背事实的评价可以删掉。”邓秀新委员对此提出了质疑:这其中“侮辱性质、违背事实”较难界定,其判断带有很多主观色彩,弄得不好会成为删除差评的方便之门,“要十分慎重。”
“我认为,只要不违反大的法律法规,应该允许差评,而且不被删除。”邓秀新建议。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防范电商偷税漏税的行为。徐显明指出,基于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传统商业受监管,电商有的不受监管;权利义务不平衡、不一致,给电商规定了大量权利,但是没有规定应有的义务,包括纳税。
“感觉偷漏税可能不是小概率事件,电商领域偷漏税会更严重。”廖晓军指出,生产方、经营方互不见面,监管方从平台上又很难拿到真实准确的数据,“靠着经营者自觉纳税,很难做到。”
“不能回避,要作出规定。”廖晓军建议草案对此再进一步修改,对于上述电商乱象,如果不做规定或者仅做原则规定,会直接冲击现行法律法规的,包括税收制度、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等等。”
严防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建议明确维权制度设计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商务活动新模式,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核心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安全规范。”韩晓武委员表示,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涉及许多方面,比如加密机制、签名机制、存取控制、防火墙、防病毒保护、安全管理等等。
特别是,近些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叫卖公民个人信息。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甚至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性质极其恶劣,后果十分严重。
韩晓武指出,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特别是企业已经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重灾区,根子在于制度不完善,放松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
为此,韩晓武呼吁,应该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特别是信息安全问题作出规定,以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监督和审计机制,通过立法编织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网,“关键是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可操作性上进一步下功夫,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在公民据以维权、起诉、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方面,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方燕代表也指出,中国目前尚未形成专门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主要散见于多部规定中,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的保护决定、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刑法、侵权责任法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不履行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的,仅仅依照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不够严谨。”方燕说。
徐显明委员坦言看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历经几次修改后,在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还仍较为薄弱和不充分,“建议再行审议而不急于通过。”
建议加大售假惩罚,“情节严重可停止网络平台交易”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竞争行为,在草案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基于此,电子商务法三审草案增加了以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李钺锋委员举例说,今年5月,针对京东平台曝出的假茅台事件,京东超市官方微博5月17日披露了对该事件的调查及处理的进展,表示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并对该批次商品启动了先行的赔付。
“这个风波虽然是处理了,但是如何从法律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要让电商经营者付出更加高昂的代价,让制假售假行为自食其果。”李钺锋说,建议在电子商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对违法情节严重并屡次不改的给予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处罚,对于涉及标的金额较大的,按照标的金额倍数来罚款。
“现在草案中的罚款我认为还不是很严厉,对于屡教不改的应该更严厉地处罚。”李钺锋进一步建言,在法律责任中的处罚部分主要是罚款,但电子商务行业的寡头效应明显,行业排名前列的企业规模都很大,盈利能力都很突出,仅仅罚款,对企业来说违法成本较低,“建议要加大对恶劣行为的处理力度,要提高违法犯罪成本。”
来源:澎湃新闻